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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商业用房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房开办  供稿人:房开办   时间:2017-09-18  次数:

为保障我校商业用房整体规划要求,城市街道的正常秩序和全体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商业用房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办法如下:

1. 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同学校相关部门组建商业用房装修监管小组,装修监管小组负责我校商业用房装修的具体监管和服务工作。

2. 租赁商户装修前须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携带装修文字说明、装修功能平面图、室内外立面图、装修施工图、装修效果图等资料报送到河南理工大学商业用房装修监管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监管小组将在收到相关装修资料,经审阅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装修。租赁商户负责人应对其装修质量、安全和消防负全部责任。

3. 所有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消防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去确定装修方案和装修用材。特殊情况下,要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4. 租赁商户的装修施工需按照装修申请表内填写的装修项目进行装修,如装修项目或方案需要变更,必须再报监管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对于未经批准的装修项目以及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必须按要求恢复原样并处以重罚。

5. 装修施工期间,租赁商户必须按照规定有责任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管并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作业,文明施工。

6. 装修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7:30—20:00,如装修的商业用房在教工住宅或学生宿舍区楼下,中午12:30—15:00禁止装修,如违反装修时间或超时施工,监管小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将人员清理出场,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先向监管小组申报。

7. 装修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区域内配备的电器设备设施和电路,禁止私接电源。因装修违反供电、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的,由租赁商户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处以罚款。租赁商户如需对商业用房的电力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高耗能照明设施等,必须报经装修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协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是否可以进行改造,如擅自施工则处以严厉的罚款,同时按要求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 如商业用房中配有暖气管道,租赁商户不能擅自改造,如需改造必须报经装修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协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是否可以进行改造,擅自改造并损坏暖气管道者将处以严厉的罚款。同时如损坏暖气管道,租赁商户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学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 如商业用房内安装有水表、供暖阀门、上、下水管阀门、管道检查口、排污口等,装修时要预留适当的检修位置,否则在发生上、下水问题需要检修时,将要破坏室内装修。如未留检查位置而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10. 商业用房装修,禁止下列改变和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2)擅自拆除砖、混凝土墙体,在承重墙上剔槽、钻孔、扩大墙体上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需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4)擅自开挖商业用房室内地面以下的土方;

(5)擅自在房屋顶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商业房外立面;

(6)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有违反,必须做整改并恢复原状,对整改商户视情节严重程度评估是否收回所租商业用房的经营权。

11. 禁止在公共场所装修加工作业,装修时应对现场做遮挡封围,以免噪声及装修灰尘飞扬。

12. 装修期间应确保装修及相关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各种事故,严禁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用具、明火、电热器件,凡施工作业引起的一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租赁商户自行承担。每户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且必须放置在显眼易拿的位置。可燃物品的使用、存放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13. 为保持学校商业用房的整体外观,商户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及屋顶私自加设挑檐、天线、广告等物件。同时学校及装修监管小组要控制安装招牌的尺寸、位置、样式、高度、厚度及伸出距离等,商户及装修人员要遵从学校的要求,按审批的尺寸、位置、样式、高度、厚度及伸出距离来制作及安装招牌,如不听从或违反学校及装修监管小组的要求,处以重罚,并在限期内需做出整改,未整改商户视情节严重程度收回商业用房的经营权。

14. 商业用房装修施工完成后,必须向装修监管小组申请查验,租赁商户和装修施工单位须递交装修竣工相关资料,装修监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验审核。如有需要,租赁商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的验收。查验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查验多次不合格者,监管小组可另行指定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商户承担。

15. 查验合格后,经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确认无损坏商业用房环境、结构、设施、设备等情形后,方可进行经营。

16. 其它未尽的装修违规事宜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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