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制度 -> 正文  
《河南理工大学商业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房开办  供稿人:房开办   时间:2017-09-14  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边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和《河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商业用房的消防安全实际,特制定河南理工大学商业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商业门面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规定内容如下:

1、商业用房承租人应时刻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自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并经常对本承租商业用房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法规教育和防火知识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2、各商业用房承租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承租商业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与河南理工大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商业用房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需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特殊经营项目,必须自行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

4、各商业用房承租人每天在经营前都要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6、商业用房承租人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消防管理。承租人应自行负责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室内堆放的货物和商品要与地面隔离、电源隔离、以防水浸、着火。承租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让其能正确处理初期火灾的扑救措施和正确使用有关灭火器的操作方法。

7、不允许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店内禁止搭建阁楼居住人员;禁止使用液化气罐或用明火煮饭。

8、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香蕉水、酒精、丁烷气等;禁止在店内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确保商业用房消防安全。

9、对拒不遵守本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学校将收回出租门面;对违反规定而引发火灾者,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将根据损失情况依照法规追究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10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最近更新
办公地点 [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04/19]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 [04/18]
2023年4月关于延长焦作... [04/11]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03/10]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03/10]
房管办联合多部门开展... [02/23]
关于延长焦作市区购房... [02/16]
房管办党支部召开红旗... [11/23]
房管办组织教职工观看... [11/16]
2022年度购房契税补贴... [10/19]
焦作市“新房缴契税”... [10/19]
房管办党支部召开深刻... [05/24]
房管办联合保卫处、社... [05/18]
房管办2022年寒假值班... [01/12]
房管办联合辖区公安、... [12/29]
河南理工大学超定额科... [12/01]
河南理工大学公用房调... [11/19]
房管办党支部组织教职... [11/16]
房管办党支部组织教职...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