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9〕23号 2009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商业用房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新开发或改造的批量商业用房,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出租。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方)代表学校全面行使对商业用房的管理权。
第二章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承租学校商业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学校商业用房管理部门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四条 承租方签订合同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 承租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 承租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承租方若委托代理人,须持公证部门已公证的委托书,方可办理);
(三) 单位用房介绍信;
(四) 外地承租户还应按焦作市政府、公安、计生等部门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件;
(五) 按月缴纳租金的,应缴纳3个月的租金押金;
(六) 按六个月缴纳租金的,应缴纳1个月的租金押金。
第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
(一)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招租时确定的合同日期除外),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 逾期不续签书面合同,继续使用所承租房屋的,双方的合同关系变为口头不定期合同。在此期间,租赁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租金的确定
(一) 公开招标的房屋租金,执行中标价,合同有效期内不再调整;
(二) 中途承接老承租户房的新商户,其租金原则上按老合同执行;
(三) 承租方扩建用房面积,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扩建,一切建设手续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对扩建增加的面积,学校第一年不收承租方租金,第二年参照承租房单位面积价,按扩建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租金。
第七条 租赁合同的使用与管理
(一) 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合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三统一。否则,视为私转房屋,出租方随时可依法收回已出租房屋。
(二) 合同期满,若续签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承租方应持旧合同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合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核验相关手续后,方可续签新合同。
(三) 合同中未尽事宜,或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可附加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或另外再签订补充协议附于合同中;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房屋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的,承租方应及时更换租赁合同。若承租方私自转给其它商户使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原合同法人承担。
(五) 承租方更换合同法人,经出租方同意后,应及时签订新合同。若私自涂改合同及有关内容,其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三章 合同期间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出租方拥有租赁合同中约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房屋使用的管理与维修
(一) 出租方对房屋主体自然损坏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安全。维修时承租方应无条件主动配合。
(二) 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应事先向出租方提供书面装修方案,特别是门头招牌和门脸的装修,应严格按照出租方的有关规定设计装修方案,在获得出租方和焦作市公安消防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出租方有权令其停止房屋装修,并按出租方和焦作市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对承租方进行处罚和纠正。
(三) 承租方装修房屋时,如更换原有设施,必须经出租方批准。更换的原设施应交回出租方。若私自处理,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私自处理的设备作价收费。
(四) 承租方在其承租的房顶或周边作广告牌,应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否则,出租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承租方相应处罚。
(五) 承租方不得经营焦作市公安、消防等部门规定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方进行处罚。
第十条 水、电、暖的供应与管理
(一) 出租方负责对承租方水、电的供应及户外水、电供管线路的维修。水电费按河南理工大学规定的商业用水、电收费。若商户采用不正当手段盗用水、电,出租方将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有关规定对承租方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 对有条件为承租方供暖的路段,每年供暖前,出租方对供暖设施进行检修,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承租方在采暖过程中若发生设施故障,给承租方商品造成损失的,出租方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无故拒不缴纳取暖费者,出租方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承租方必要的处罚。
(三)承租方用电增容,应提前15天向出租方申请。出租方将根据总用电量更换相应设备,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担。若承租方增容不报,损坏供电设备或引发火灾给出租方财产造成损失者,出租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一) 违反或未履行租赁合同中有关条款和河南理工大学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
(二) 未遵循租赁合同第七条有关规定违约的;
(三)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五)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 合同期间不遵守双方约定,不服从管理滋生是非,无合作诚意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方拥有租赁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方装修时所铺设的供电线路及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或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确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止使用房屋的,承租方应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主体出现安全隐患,承租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出租方不及时维修的,承租方可自行维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承租方在房体及周边作广告宣传,应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缴纳适当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方有权监督出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河南理工大学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同时,承租方也应遵守出租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中的规定,配合河南理工大学的各项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的租赁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 未履行租赁合同条款和河南理工大学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二) 未经协商,出租方单方面改变合同日期的;
(三) 未经协商,出租方在合同期间单方面增加房屋租金的;
(四) 出租方未承担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租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河南理工大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出租方按原设施造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出租方按平方米每月1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一经发现,出租方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对承租方每天罚款100元作为处罚,直到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将其取缔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方按窃用量的2倍收费,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租方拆除供暖设备,并依法追缴其取暖期间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索赔设备损失和其它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除解除合同外,出租方还将依照“合同法”,索赔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依照本章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租赁合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租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作为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共同约定的事项载入合同中,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