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租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2017年7月1日起各承租户交房租开发票时必须提供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经营者维持经营行为的数字身份证,应与承租户名(合同)保持一致。我校根据税务部门的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状况,现通知如下:
在接到通知后,各承租户务必在9月19日至9月30日携带原承租户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原合同到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完善补充租赁合同签订手续,因不履行合同补订手续,造成租金无法缴纳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自担。
河南理工大学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